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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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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問題 回答
1 該如何善用新北市政府所提供給這些特殊境遇家庭的相關福利? 有關本市特殊境遇家庭相關福利一案,本府可提供相關福利包括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兒少生活扶助等,惟須設籍並實際居住(受家庭暴力者除外)於本市之人口及經過資產調查通過後,才可獲取補助,可至本府社會局網站查詢相關福利補助事宜。
2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是否包括單親家庭(男方)育有二名幼童者?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規定,若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建議可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員課洽詢。
3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對象有哪幾種身分可申請?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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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