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 FB
  • line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最新消息

菸酒宣導標語及優質酒類認證標誌
發佈日期
2024-04-19
截止日期
2024-12-31
發佈單位
秘書室
類  別
公告
公告日期
2024-04-19
主辦單位
瑞芳區公所
依  據
新北財金字第1130662850號
公告內容


1.請購買標示完整清晰之菸酒品。
2.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
3.菸酒不可在網路販賣,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罰鍰。
4.自製酒品(自用成品+半成品)限100公升以內且不得營業使用。
5.機場免稅商店購買菸酒只能自用不能販賣,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罰鍰。
6.酒精度7度以下酒品,依規定應標示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
7.菸酒製造業者需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始得產製營業。
8.刊載酒廣告,應標示「禁止酒駕」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之雙警語。
9.販售料理酒品,宜擺放於調味用品區。
10.選購酒品請認明優質酒類認證標誌 ,品質有保障。
11.新北市政府檢舉私劣菸酒專線(02)8968-1890。
12.消費者諮詢專線1950。
13.請勿販賣菸酒給未滿18歲者。
14.吸食走私菸品、白牌菸品,有礙身體健康。
15.鼻菸、嚼菸及其他菸品(含加熱菸),禁止隨身攜帶入境,違反者 沒入並罰鍰。
16.飲酒勿過量、禁止酒駕~新北政府財政局提醒您。
17.酒後請找代駕 平安送到家~新北政府財政局提醒您。
 
相關圖片
  • 瀏覽人次:14 人
  • 更新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