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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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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與民有約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
壹、依  據:
  新北市政府101年4月9日北府研服字第1011471761號函辦理。
貳、目  的:
  為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並主動發掘問題與解決問題,特訂定本計畫。
參、時 間:
  自實施日起,每月辦理一次。會見時間為每月第一個星期三下午4點。
肆、地 點:
  本所區長室,或視實際需要於其他場地辦理。
伍、受理方式:
  1. 民眾對於區政建設、行政革新、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得透過本計畫申請會見。
  2. 欲會見之民眾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可供下載)並於約見時間七日前以電子郵件、郵寄書面或親自向本所一樓服務台遞送提出申請(擇一方式即可),申請書內容須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並敘明具體事實。電子郵件請寄至信箱ruifang224@ntpc.gov.tw;書面郵寄請寄至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82號瑞芳區公所收。
  3.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安排會見件數至多5案,每案件會見人數以3名為限(依提送申請時間先後順序排序會見),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限。
  4. 對於弱勢族群將優先安排處理;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經區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同意得於當日約見處理。
  5. 民眾所陳事項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司法判決確定者。
    (二)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案件已由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四)事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六)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陸、處理程序:
  1. 約見預備工作:
    機關研考人員會前蒐集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交主辦課室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瞭解案情,並彙整各案處理意見陳核區長參考。
  2. 約見通知:
    於約見前三個工作天通知申情人約見時間、場所、聯絡人及電話。若因案件數多將各別通知申請人排入當月或次月會面。
  3. 約見當日:
    (一)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各案約見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二)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3人。
    (三)請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隨同參加,惟區長如因臨時公務或緊急事件無法親自參與或出席時,得指派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4. 約見後案件處理:
    約見後由本所秘書室作成紀錄,如案件後續須由本所權責單位協助處理部分,機關研考人員應予列管追蹤,各承辦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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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