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依據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包括內容更正登記、終止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另外如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或承租人申請續訂、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申請、經註銷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租約續訂登記等。
項目 | 案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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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租約更正登記 | 租約土地標示或承租範圍不明確應辦理更正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更正登記。 |
耕地三七五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 | 一、耕地租約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制定公布後至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所成立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耕地租約訂立登記。 二、推行三七五地租以後,地主與佃農原來所訂耕地租約,均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法令規定,一律換訂書面租約。耕地租約倘係成立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制定公布以前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耕地租約換訂登記。 |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 | 租約有下列情形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三、承租人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 四、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五、租約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 | 租約內容有異動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
耕地三七五租約註銷登記 | 租約之承租人有未自任耕作情形或已無租佃事實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註銷登記。 |
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或承租人申請續訂 | 一、收回自耕:租期屆滿時出租人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收回自耕條件者,得向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 二、租約續訂登記:租約到期後,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願繼續承租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
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申請 | 土地無訂有三七五租約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向本所申請核發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 |
經註銷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 租佃雙方於租期屆滿時均未提出續訂或收回自耕之申請,租約經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逕為辦理註銷登記後,倘承租人確有繼續耕作之事實,租約仍得由出、承租人向本所申請續訂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