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市「115國慶晚會」活動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禁止時間為115年10月9日。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辦理。
一、因應本市115年10月9日辦理「115國慶晚會」活動,因屬人群聚集之處,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及時間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之區域或時間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4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1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二)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第2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並遵守「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4第1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三)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辦理。
一、因應本市115年10月9日辦理「115國慶晚會」活動,因屬人群聚集之處,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及時間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之區域或時間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4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1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二)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第2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並遵守「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4第1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三)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