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5年7月24日起生效。
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於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從事飛航活動,並遵守飛航高度、目視操作、人群限制、夜間飛航及其他操作限制。
三、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得依公告規定申請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者,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禁止活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五、本市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活動區域座標及相關申請書,請至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https://www.traffic.ntpc.gov.tw/)查詢。
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於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從事飛航活動,並遵守飛航高度、目視操作、人群限制、夜間飛航及其他操作限制。
三、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得依公告規定申請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者,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禁止活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五、本市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活動區域座標及相關申請書,請至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https://www.traffic.ntpc.gov.tw/)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