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4年6月3日台內役字第1141160828號函暨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4年6月11日新北民徵字第1141103695號函辦理。
二、僑民役男經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核准暫緩徵兵處理期間欲出境,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出境前應持核定暫緩徵兵處理公文及護照,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始可出境。
二、僑民役男經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核准暫緩徵兵處理期間欲出境,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出境前應持核定暫緩徵兵處理公文及護照,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始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