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問題 | 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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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低收入戶需要什麼資格? |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11年即新臺幣15,800元),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未超過每人每年平均儲蓄金額新臺幣80,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及房屋以評定標準計)合計標準金額未超過新臺幣400萬元元整。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上列規定,欲申請社會救助事宜,可檢具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財稅及稅籍資料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郵局存簿封面及近一年內頁明細、保單合約書、股票庫存餘額證明、房租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如診斷書、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非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等逕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2 | 請問是低收入戶的第三款,子女就讀高中,有那些福利補助?該如何申請呢? | 一、列冊第2款與第3款,就讀國中以下補助,兒童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發給2,802元,只補助至當年度6月份;其國中畢業後,當年度若繼續升學,俟補附高中在學證明文件後,補撥7、8月份兒童生活補助,9月份發給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6,358元;國中畢業後若未繼續升學,自該年7月1日起停發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民眾應備文件:(二擇一) (一)在學證明文件正本。 (二)已註冊完成且蓋有學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三、洽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3. | 申請中低收入戶需要什麼資格? | 一、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11年即23,700元)。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20,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600萬元。 |